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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鄭明輝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感恩聖仁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感恩聖仁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感恩聖仁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下稱感恩聖仁基金會)之董事長,感恩聖仁基金會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報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9冊第17頁第1309號)。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2屆第5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共1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感恩聖仁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2屆第5次董事會議事錄、衛生福利部114年1月10日衛授家字第1140002049號函及本院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感恩聖仁基金會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經衛生福利部同意辦理,有上開衛生福利部函文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為感恩聖仁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感恩聖仁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