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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52號債 務 人 何正評代 理 人 歐陽誠鴻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500元,並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逾期未預納者,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3,500元,依上述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三、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附件】

1.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自身投保紀錄證明文件(聯絡地址台北市○○路000號5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 ),聲請人有無投保保險均應提出以資證明。

2.承上,如有投保保險,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全部保險契約書,並陳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

3.聲請人如有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4.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聲請前2年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函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

5.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股票】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函送達日之後。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