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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2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春弟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復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參諸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規範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等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況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消債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

⒈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林許○○、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扶養林許○○、林○○之金額?除聲請人外,是

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應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⒊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表。

⒋請說明聲請人、林許○○、林○○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租

屋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⒌聲請人現居房屋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如有,請提出租

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及聲請前2年迄今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請說明該房屋坪數大小、現共同居住之人,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⒍聲請人如有以本人或林許○○、林○○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

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