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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56號債 務 人 蔡福源即蔡福沅即蔡幸助代 理 人 李耿誠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後認有命債務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