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7號債 務 人 鄞妤蓁即鄞芝純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調查後,認有命聲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人數,連同聲請人合計
8 人,暫以每人12-15次,每封郵務送達費50元估算,應預納5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