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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9號債 務 人 陳雪津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7,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雪津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8,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7,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