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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濮大媽(原名濮艷花)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濮大媽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80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3,455元,為清理債務,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進行前置調解,星展銀行提供分180期、週年利率3.88%、每期(月)償還5,751元之還款方案,惟聲請人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現無業,每月領取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5,437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後,已無力負擔上開還款方案,致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客觀上有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清償債務,為此,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現積欠無擔保之債務

總額為163,455元,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5月間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並未成立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臺南簡易庭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1頁至第35頁,本院卷第21頁、第67頁至第70頁)。從而,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且於提起本件清算聲請前,業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應堪認定。

㈡聲請人稱其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現無業,除每月領取臺

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5,437元外,未領取其他政府之津貼或補助,業據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聲請人所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5頁、第75頁至第82頁),並有本院依職權函詢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7月31日南市社身字第1141083996號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7頁),復查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聲請人尚有其主張收入以外之所得,是認聲請人每月收入應為5,437元,並以此金額作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計算之,即為18,618元,故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當可採信。

㈣聲請人曾於114年5月間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聲請與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星展銀行進行前置調解,星展銀行提供分180期、週年利率3.88%、每期(月)償還5,751元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26號卷宗核閱屬實,然以聲請人每月所得5,437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已無餘額,實不足清償上開還款方案;參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佐(見南司消債調卷第27頁)。依此,聲請人陳稱其收入無法負擔全部債務,應堪採信。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且綜合聲請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此外,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有消債事件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下午5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