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文文代 理 人 李耿誠(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文文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以下者;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負欠債務總額32,534,449元,曾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前置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85年2月6日起至110年10月14日止經營廣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豐公司),廣豐公司自107年6月起即無營業額,聲請人現受僱於有限責任新北市機關勞務承攬勞動合作社,工作為臺南市政府外包公司駐點人員,每月收入約30,464元,其子每月領有租金補貼4,32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其子扶養費後,不足以清償債務,又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於85年2月6日起至110年10月14日止為消債條例
所定從事營業額每月200,000元以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消費者,嗣為一般消費者,且前未曾經法院宣告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未曾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等情,有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老年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薪轉戶存摺內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堪信為真。聲請人主張其前於114年4月17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台新銀行進行前置調解而調解不成立,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40號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業經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現為臺南市政府外包公司駐點人員,每月收入
約30,464元,其子每月領有租金補貼4,320元等語,業據其提出薪轉戶存摺內頁為證,惟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8月11日南市都住字第1141120222號函所示,租金補貼為聲請人所申領,則該租金補貼應計入聲請人每月所得。另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其子扶養費8,538元,其子因經歷家中變故,影響學業,仍在就讀高中等語,審酌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未逾114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扶養費亦未逾以18,618元計算各扶養人分擔數額,尚屬適當。
㈢聲請人名下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凱基公司)之保單2張,截至114年6月26日現金價值為175,459元,未見有其他財產,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凱基人壽保險單保單現金價值證明書在卷可佐。而相對人陳報對聲請人之債權總額為23,500,718元,聲請人目前之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雖有餘額,然難以清償上開高額債務,且其財產顯不足以清償其所負債務,是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堪可採信。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本院審酌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尚有餘額,名下尚有保單可充清算財團,應有清算實益。此外,聲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自應准許,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17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