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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6號聲 請 人即債務 人 李熙妍即李瀞妤即李淑雯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5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經本院調查後,認有命聲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人數,連同聲請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51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2,570元【計算式:7×51×10-1000=2570】。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