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7號債 務 人 謝芸珊即謝美惠即謝雲珊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9,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謝芸珊即謝美惠即謝雲珊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10,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9,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