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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債 務 人 黃平男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