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4號抗 告 人即 債務人 蘇聖文即蘇芳昭代 理 人 張喬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4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於115年4月29日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