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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免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本淵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本淵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問題㈡之研討結果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嗣因債務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應不予免責確定在案。因債務人已按債權人應分配受償之金額為清償,清償情況如附表「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數額」欄所示共計新臺幣198,952元,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責。

三、經查:㈠本件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

2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均未受分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嗣因債務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應堪認定。

㈡債務人主張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如附表「

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數額」欄所示數額,而達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不免責裁定附表即本件附表「債務人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欄所示之數額,且債權人受償額亦已達其應受分配額等情,業據其提出凱基銀行共用認證單、元大銀行本金/利息/違約金/催收/呆帳收回收據、臺灣銀行放款利息收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0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繳納證明、國民年金保險費與利息分期繳款單為證,復有債權人凱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5月19日民事消債事件陳報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4年5月15日書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1日民事陳報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5月21日函、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4日民事陳報狀可佐,堪信債務人上開主張為真。

四、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債務人有優先債權2,996元,有該署108年9月19日函可佐,並有附於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卷內本院108年11月5日製作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表可稽,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消債條例第68條所定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不因更生等債務清理程序而受影響之意旨,健保署對於債務人之上開優先權債權,核屬消債條例第138條所定之不免責債權,復債務人未經該債權人同意減免,故於本件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債權人受償額亦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即應為債務人免責之裁定。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附表:

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總額 (新臺幣) 公告債權比例 債務人依第133 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新臺幣) 債務人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 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新臺幣) 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數額(新臺幣)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6,149元 12.11% 14,210元 14,210元 14,300元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0,708元 15.17% 17,801元 17,801元 18,000元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6,251元 12.12% 14,222元 14,222元 14,300元 4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20,210元 8.26% 9,692元 9,692元 9,911元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87,941元 6.05% 7,009元 7,009元 87,941元 6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73,264元 46.29% 54,317元 54,317元 54,500元 總計 1,454,523元 100% 117,341元 117,341元 198,952元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