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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2號聲 請 人 羅文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俊銘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人數眾多,發言音量不清楚,距離投影布幕太遠,無法清楚辨別內容,為重新理解當日過程,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36號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3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原告,固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觀諸聲請人之聲請狀稱聲請理由係為理解114年7月3日開庭過程等語,而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有到庭參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3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程序之進行,又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且言詞辯論筆錄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即為已足。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19條亦有明定。準此,聲請人如欲了解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程序過程,其依法聲請閱卷即可知悉,並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況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主張難認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