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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0號聲 請 人 傅郁文

傅重堯傅重舜傅郁方共 同送達代收人 林采蓉相 對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5202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並主張系爭債權憑證所載執行名義即本院90年度促字第42346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所示債權:聲請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相對人返還押租金新臺幣(下同)96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251元,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971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然相對人並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兩造間有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存在,而聲請人已就系爭支付命令債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之訴(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183號),倘系爭執行事件不停止,將使聲請人傅郁文所有保險契約之債權勢難回復原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於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必要情形,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法院為此決定,應就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訴訟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於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時,亦然。非謂債務人以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訴訟為由且聲明願供擔保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7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施行後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於施行前確定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支付命令於104年6月15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施行後確定者,僅有執行力,無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既判力,債務人得就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之存否提起訴訟予以爭執;但支付命令於104年6月15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施行前確定者,即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應有既判力。再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限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或「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者,始足當之。

三、經查,相對人持系爭支付命令所換發之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而系爭支付命令依系爭債權憑證所載係於90年11月14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足知系爭支付命令係於104年6月15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施行前所確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聲請人雖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然觀其主張之異議事由為其與相對人間並無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存在等語,核屬執行名義成立前之事由,並非執行名義成立後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故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與前述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難認相符,顯難認有理由,且因系爭支付命令係於104年6月15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施行前所確定,亦無104年6月15日修正、同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故依前揭說明,自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