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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蕭宇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瑞炘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爰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