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5號聲 請 人 黃敏祝法定代理人 郭黃綵園聲 請 人 黃青山共 同代 理 人 黃青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證書無效事件(本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確認證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瞭兩造間請求確認證書無效事件(本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與筆錄是否相符,俾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聲請准許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其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