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40號聲 請 人 張閔景兼 代理人 施淑美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114年度聲字第24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分別於115年1月8日合法寄存送達聲請人施淑美,業據聲請人施淑美於同日至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領取;115年1月1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張閔景,惟聲請人迄均未繳納裁判費,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電話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35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伍逸康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