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41號聲 請 人 施淑美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南簡字第1574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114年度聲字第241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2日合法寄存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吳彥慧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