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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42號聲 請 人 凃文雄

施月娥即凃施月娥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83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3240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4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94年度執字第41864號、92年度執字第1850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53240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聲請人名下保險契約之債權,強制執行程序尚未完全終結。然兩造間是否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有爭執,聲請人已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倘未予停止執行,將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供擔保准予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92年度台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及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

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4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受理等情,除據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409號案卷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依前開起訴狀所載,聲請人之主張尚非顯無理由,依前引規定,應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㈡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

損害得獲賠償,本院認應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准許停止強制執行。就此本院考量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1,580元(如附表所示,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程序費用,計算至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28日),此為相對人得受償之數額,是即以該數額作為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失之依據。㈢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起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

為275萬1,580元,業經本院以114年補字第1409號裁定核定在案;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所定金額150萬元,為得上訴三審案件,應適用民事通常程序,則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2年、第二審為2年6個月、第三審為1年6個月計算,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期間可推定為6年,此亦為相對人遲延受償之期間。據此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失金額即為82萬5,474元(計算式:275萬1,580元×5%×6=82萬5,474元),爰取其概數83萬元為本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岳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項目1(請求金額34萬6,440元) 1 利息 34萬6,440元 100年12月18日 114年12月28日 (14+11/365) 9.85% 47萬8,769元 2 違約金 34萬6,440元 101年1月19日 101年7月18日 (182/366) 0.985% 1,697元 3 違約金 34萬6,440元 101年7月19日 114年12月28日 (13+163/365) 1.97% 9萬1,771元 4 程序費用 115元 - 115元 小計 57萬2,352元 項目2(請求金額94萬5,946元) 1 利息 94萬5,946元 100年12月18日 114年12月28日 (14+11/365) 5.59% 74萬1,891元 2 違約金 94萬5,946元 101年1月19日 101年7月18日 (182/366) 0.559% 2,629元 3 違約金 94萬5,946元 101年7月19日 114年12月28日 (13+163/365) 1.118% 14萬2,207元 4 程序費用 115元 - 115元 小計 88萬6,842元 合計 275萬1,580元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