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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10號聲 請 人 施淑美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醫簡上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以114年度聲字第21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合法寄存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羅蕙玲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