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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25號聲 請 人 廖有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瑞柏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