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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30號聲 請 人 郭金龍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1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1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4日、113年5月2日、113年12月19日、114年5月1日、114年9月22日、114年12月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了解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1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所有開庭內容,為此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從第一庭(第一庭應係民國113年1月4日,聲請人誤載為113年10月1日)至114年12月8日止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其於法定期限內聲請交付系爭事件自第一庭起至114年12月8日止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聲請理由係為了解系爭事件所有開庭內容使用,應認聲請人乃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為聲請,且系爭事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丁婉容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