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吳玉英律師相 對 人 陳雅媚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與佳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項關於「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23,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2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