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 陳宗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5年1月9日所為支付命令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95年度促字第1730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清償消費款云云,然查,系爭支付命令卷宗業已銷毀(見本院卷第23頁),是無從逕行認定系爭支付命令有無誤寫誤算之情事;次查,稽之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客戶滯納利息消費款明細資料(見本院卷第13、19、21頁),均為聲請人單方面自行製作之私文書,自無從據以認定系爭支付命令有無誤寫誤算之情事。基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無從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