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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 陳宥蓁相 對 人 陳金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後,本院一百一十四年度司執字第六四三八四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補字第七零四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有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2號解釋,對於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抵押人如以該裁定成立前實體上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而提起訴訟時,亦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33號裁定參照)。是以,抵押人如以其業以抵押債權業已消滅,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為由,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強制執行程序,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2號解釋意旨,即非無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163號意旨可參)。

二、查,相對人乃以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執行處對於聲請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328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0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下稱系爭建物)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6438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足認系爭執行事件,乃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次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業已消滅為由,向本院提起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經本院受理在案(按:聲請人提起之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經本院分由113年度補字第704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事件審理,該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下稱系爭訴訟事件),聲請本院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亦即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系爭訴訟事件卷宗核閱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可准許。

四、再查,相對人雖未於聲請強制執行狀上記載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惟觀諸相對人前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其拍賣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時,乃具狀陳稱聲請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影本1份在卷足據,可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為2,500,000元。

五、本院審酌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乃對物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僅得就拍賣抵押物裁定所載法院准許拍賣之抵押物於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內受償;並斟酌聲請人主張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市價約為5,120,000元,相對人則抗辯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市價約9,000,000元至10,000,000元;及相對人乃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第二、三順位抵押權人;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第一順位抵押權共同擔保債權之本金,僅賸804,960元,目前並無違約之情事,此有由第三人即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民事陳報狀及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在卷可稽;縱令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市價,確如聲請人之主張,約為5,120,000元,以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第一順位抵押權共同擔保債權之本金,僅賸804,960元,目前並無違約之情事觀之,亦足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2,500,000元,應可足額受償,是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如經本院准許,其可能造成相對人之最大損失,應係相對人無法即時利用受償2,500,000元,從事創造利益(如將受償金額另行出借,獲取利息等)之損失。準此,核定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自應參酌上開情事定之。其次,考量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可獲受償金額為2,500,000元;而系爭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逾1,500,000元,屬於得上訴於第三審之事件;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之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及1年6月,其可能經過之訴訟期間為6年;再依民法第203條規定之法定利率5%計算結果,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為750,000元(即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可獲受償金額2,500,000元,按週年利率5%計算,6年之利息損失,計算式:2,5000,000×5%×6=75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如主文所示擔保金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