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47號抗 告 人 黃○慧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114年度護字第47號聲請繼續安置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如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