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
現在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強制住院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爰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