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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俞承宏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劉慕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14,7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日期:202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