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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02號原 告 蔡田中被 告 王進展

陳昱廷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萬7,67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337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7476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王進展、陳昱廷所分別分配新臺幣(下同)160萬7,671元之違約金,均應減為80萬3,836元,是被告王進展、陳昱廷因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其等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合計為160萬7,670元【計算式:(1,607,671元-803,836元)+(1,607,671元-803,836元)=1,607,670元】,參照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0萬7,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33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