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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04號原 告 億載金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宜峯訴訟代理人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裘佩恩律師戴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石陞福間因請求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又修復漏水之訴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修復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地下2樓」天花板之漏水工程所需費用),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