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陳文秀

陳明芳陳文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啓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被 告 邱良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29,600元〔計算式:5,900元(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70(平方公尺)×1344/1970(應有部分)=7,929,6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
裁判日期: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