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 告 陳慧蘭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雅惠、許雅雯、許雅美、許雅貞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8,35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計算至起訴日前1日)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請求金額 1,000,000元 2 利息 1,000,000元 110年3月9日 114年7月20日 5% 218,356元 合計:1,218,3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