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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黃麗蓉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050元(利息計至起訴前1日、金額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附表: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 101,515 897,060 利息 3,085 17,380 其他 500 500 合計 105,110 914,940 總和 1,020,05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