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52號原 告 鄭聰惠
陳明坤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家宏、余品萱間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