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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 告 陳漬芫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被 告 陳冠霖

呂宥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共有人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其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暨附表二所示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數額為斷。依民法第827條第3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係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則各該共有人自無所謂有其應有部分,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應繼分比例即潛在應有部分比例各3分之1核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9,652元‬【計算式:1,884,819元(即土地部分,詳如附表一所示)+84,833元(即建物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1,969,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下同)編號 地號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114年度公告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00.33 12,900元 3分之1 861,419元 2 臺南市○○區○鎮段0000地號 903 3,400元 3分之1 1,023,400元 合計:1,884,819元附表二:

編號 建物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114年度房屋課稅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課稅現值÷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號 206.10 254,500元 3分之1 84,833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