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 告 一弘家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進坤上列原告與被告定祥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1,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