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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 告 劉一智被 告 劉永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7,52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培綺附表(新臺幣):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200元 100.6㎡ 全部 2,937,520元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