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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 告 同以聰被 告 陳芷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金額轉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