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吳靖宇訴訟代理人 林盟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述面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5,441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村段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9,822元/㎡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占用面積122.2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培綺附表:
編號 占用建物門牌 占用面積 1 臺南永康區三村二街16號 7.64㎡ 2 臺南永康區三村二街38號 7.64㎡ 3 臺南永康區三村二街42號 7.64㎡ 4 臺南永康區三村二街68號 7.64㎡ 5 臺南永康區三村二街12巷1弄1號 7.64㎡ 6 臺南永康區三村二街12巷1弄2號 7.64㎡ 7 臺南永康區三村二街12巷1弄19號 7.64㎡ 8 臺南永康區三村二街12巷1弄21號 7.64㎡ 9 臺南永康區三村二街12巷1弄26號 7.64㎡ 10 臺南永康區三村二街12巷1弄28號 7.64㎡ 11 臺南永康區三村二街12巷1弄41號 7.64㎡ 12 臺南永康區三村二街12巷1弄56號 7.64㎡ 13 臺南永康區仁愛街103巷7號 7.64㎡ 14 臺南永康區仁愛街103巷25號 7.64㎡ 15 臺南永康區仁愛街103巷27號 7.64㎡ 16 臺南永康區仁愛街103巷47號 7.64㎡ 總計 1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