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 告 鑫松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祥展被 告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被 告 大維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培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7,9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