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05號原 告 順崴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龍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王顥源律師被 告 進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子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5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