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6號原 告 黃念慈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和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