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 告 張寶惠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被 告 張淑華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之建物及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張海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上開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地之價值即新臺幣(下同)3,497,3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97,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幣值均為新臺幣)土地或建物 面積 權利範圍 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建物課稅現值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7.28 平方公尺 全部 37,900元/平方公尺 3,307,912元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建物 103.92 平方公尺(總面積) 全部 189,400元 189,400元 合計 3,497,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