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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3號原 告 鄭德順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峰即元禾興工程行間請求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解除承攬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