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 告 王盛民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左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前項土地地上權人即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被告已死亡,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