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 告 黃川舫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鉅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