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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38號原 告 陳原啟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梅君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