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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 告 何佳惠

何青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巧淳律師追加原告 何閎源(原名何文仁)被 告 葉香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為被繼承人何正斌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依系爭土地民國114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及系爭房屋114年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7,53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6,600元/㎡×土地面積62.49㎡=412,434元)+(土地公告現值6,600元/㎡×土地面積282.54㎡×權利範圍1/8=233,0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房屋課稅現值682,000元=1,327,53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114年12月10日南市財營字第1142615740號函覆課稅明細表在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崇文附表: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 2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8 3 臺南市○○區○○段000○號房屋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0號) 1/1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