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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 告 黄淑芬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銘華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移轉登記為兩造共有。第2項:被告應將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返還予兩造公同共有,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明第1項核定之價額為1,586,637元,聲明第2項為8,000,000元,經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86,6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7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附表:

編號 地號 公告現值 面積 應有部分 核定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南區省躬段19-9號 47,500元/㎡ 240㎡ 300/3,276 1,043,956元 2 七股區新篤加段703號 500元/㎡ 3,385.99㎡ 1715/100,000 29,035元 3 七股區新篤加段704號 500元/㎡ 529.41㎡ 1/2 132,353元 4 七股區新篤加段705號 500元/㎡ 723.07㎡ 1/2 180,768元 5 七股區新篤加段706號 500元/㎡ 802.1㎡ 1/2 200,525元 合計 1,586,637元

裁判日期:2026-01-08